详细内容
阿克苏地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资格)
实施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阿克苏地区各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晋升工作,拓展人才评价领域,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促进地区区域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调动阿克苏地区辖区内各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促进企业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有关序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区辖区范围内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企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述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条上述企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钻研科学技术,为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并符合自治区职称管理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序列(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规定的相关条件。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各序列(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规定的破格条件。在评审、推荐职称任职资格时,应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和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文化程度、专业基础知识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企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未达到免试条件的,须参加自治区规定的职称外(汉)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 还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公修和专业课的继续教育,并取得周期内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自治区、地区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机构管理、颁发。
第八条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参加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职称外(汉)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由其单位审查推荐后,到指定的人事或行业教育培训和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统一参加培训、考试。
第九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各序列(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规定的破格条件外,有下列情形的,也可破格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lO年以上,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个人获县(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2.在当地(县域)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3.被(县)市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4.获得地(厅)级三等(县级二等)科技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地(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7.参与地(厅)级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8.产品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上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职称外(汉)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合格标准上,可依据其已取得的业绩,适当降低合格的标准。
第三章职称资格审批权限及评审程序
第十条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管理工作的主体,按照职称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的审核、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做为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直接管理者,配合同级人事职能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工作,按照上级行业评审委员会和行业职称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初审、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初级职称资格由各县(市)各序列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同级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批。中级职称资格由地区各序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同级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批。高级职称资格的和自治区代评的各级各序列(专业)评审由自治区各序列高级(或相应级别)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自治区人事或行业职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同级职称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须由本人申请,企业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有关技术材料(包括技术报告,专业论文、著作及评审条件和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企业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与本人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 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开展各相关企业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地区的各类企业及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委托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业务。
第四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使用
第十六条取得各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自治区职称证书管理机构颁发、领取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依照本评审条件取得的企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